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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件污染环境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7/15 19:26:12

 

       7月9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天集中宣判的36件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4件典型案例。

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的胡增军、李德全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胡增军,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邯郸县黄粱梦镇丛南村。

被告人李德全,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叙永县白腊苗族乡天堂村。

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增军租赁复兴区冶金建材厂北侧、供热公司西侧一简易厂房,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立小电镀加工厂,并于2014年10月24日雇佣被告人李德全采用电镀方式非法加工标准件,在无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且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水池里,后用抽水泵将废水通过埋入地下的白色塑料管排入地洞内,直至2014年10月27日被查获。经采集废水水样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为2.17x102mg/L,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的144.66倍。

复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增军、李德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增军、李德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胡增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德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杜军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杜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杜军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了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毕家瞿阝富元冷冻厂部分场地,在此安放了玻璃钢罐体,并通过暗管将罐体排放阀门与场外雨水管道相连接。此后,被告人杜军向刘志辉谎称,自己能够将废酸液送至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后刘志辉通过秦涛将从唐山市玉田县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立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回收的废酸液运至富元冷冻厂并倒入杜军安放的玻璃钢罐体内。后被告人杜军通过暗管将废酸液偷排至厂外雨水管道,该废酸液再经管道排至丰南区西排干等处。期间,被告人杜军共偷排废酸液600余吨,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环保部门认定,被告人杜军所排放废酸液为危险废物。

丰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杜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军能自愿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等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以被告人杜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60 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储存罐一个、小泵一个、螺旋管二条;追缴被告人杜军违法所得人民币30 000元。

威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郭书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郭书成,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崔达村人。

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惠建(已判刑)在明知杨友来(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浙江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危废处理业务转交给杨友来做。杨友来又将此业务介绍给无资质的被告人郭书成。11月2日,惠建、杨友来经配货站联系徐一见、孙夫勇和王书岭(均已判刑)的两辆货车将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67.08吨化工废物运往郭书成已联系好的邯郸市,后因邯郸货主拒收,经郭书成、杨友来同意,11月4日徐一见、孙夫勇、王书岭便将该批化工废物丢弃在威县境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

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书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郭书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涉案危险废物已得到及时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郭书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邱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杨新现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杨新现,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邱县古城营乡霍漳逯村人。

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新现在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在其家院中自建一小镀锌加工点,非法进行镀锌生产活动。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杨新现违法加工电镀自行车配件,产生了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每天约排放100公斤,累计排放大约10000公斤,所产生的污水没有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其家东侧的坑内渗入地下。邯郸市环保局检测报告认定,杨新现所排放的污水中锌含量为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予以认可。

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新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土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新现在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排放有毒物质,应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新现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解,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杨新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新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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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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