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孙先生咨询:我岳父是一位农民,在老家有块宅基地,建有三间平房。三年前,由于我岳父年岁大了,我和爱人就把他接到市里跟我们一起住,之后,他就很少回老家了。一年前,在帮我们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过程中,我岳父认识了在市里某机关退休的赵某。一次攀谈中,赵某称之前在我岳父老家一带下过乡,对那一带挺有感情,希望我岳父帮他在那里买套住宅,没想到我岳父最后竟将自己的住宅以6万元卖给了他。为此,俩人还签订了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宅基地和房屋从此归赵某所有,我岳父每年可回去小住几天,直到去世为止。 近日,我和爱人获悉后,赶紧去找赵某,希望他与我岳父解除合同。没想到赵某说,买我岳父住宅的钱是他们当年一同下乡的20个老知青凑的,现该住宅已成了老知青返乡聚居点,如果解除合同,得必须给他们另买一处民宅。于是我和爱人回村打问,发现由于当地将发展为旅游景点,当地民宅已被炒到15万元一套,且只能卖给本村人。由于无法为其购买到其他民宅,我们提出给赵某15万元解除合同,被拒绝。现在我想知道的是,赵某作为一名市民,与我岳父签订的宅基地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律帮办:关于农村住宅能否向城镇居民转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且该行为也有违土地法等法律精神,对此类纠纷,法院应判决交易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只要交易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类交易应认定有效。 “法律帮办”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市民购买农村住宅不仅违反了国家政策,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上述逻辑关系,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但违反了国家政策,也就违反了《物权法》,应为法律禁止。 其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退一步来讲,既便按上述逻辑关系构不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村民将其住宅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就会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按此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的协议,也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帮办”认为,宅基地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规定之法律精神,城镇居民作为村民住宅交易的主体不合法,村民住宅作为该交易标的物也不合法,故对此类交易,宜认定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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