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因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当日邱某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今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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