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乐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环境污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赞扬。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无证开办废旧塑料加工厂,自2012年开始利用购买的废旧塑料作原料,冲洗后破碎加工成塑料颗粒销售,张某自生产以来从废旧塑料中分拣出1吨左右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塑料输液瓶塞(部分插有一次性输液器插瓶针并带部分输液管)等医疗废物进行清洗、破碎,清洗后将废水排入院外渗坑,然后再将破碎料直接销售给其他客户谋利。 新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环境管理法规,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排放清洗医疗废物的废水,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新乐市人民法院还将与公安机关、检察院通力合作,在保质的同时,尽可能提升对环保类案件的打击、审判速度,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河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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